建筑材料管理办法(建筑业材料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2024-09-18

南宁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办法

1、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材料使用行为,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工程材料的使用及监督管理。

2、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包括房屋建筑、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及其配套工程、装修工程,建(构)筑物拆除、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园林绿化等施工活动和临时建设占用的场地。 第三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实施统一的监督协调。

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提高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营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物资计划管理办法

1、第二条 上海建筑材料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和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共同组建,受上海市人民政府和国家建材局共同领导,接受交易所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的监督管理。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科技档案工作的指示,根据国家颁发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技术档案室工作暂行通则”,加强建筑材料工作科学技术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科技档案在科学研究、生产技术、基本建设中的作用,为建材工业现代化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3、第二条 本办法适胜于各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和建材企业、事业单位。第三条 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必须是在推动生产力的发展方面起显著作用,对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前款所称集体,是指建材行业各级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基层组织。

4、要按“现场型”、“管理型”、“攻关型”、“服务型”分别评价,对以工人为主体所组成的“现场型”、“服务型”小组应重点鼓励其自主活动。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材局(公司)每年在四月底以前报1-2个成果,计划单列市建材局(公司)每年报1个成果。

建筑公司材料管理办法

材料管理制度:1 、为提高建筑安装企业施工管理水平,使现场材料管理工作标准化、程序化、规范化,达到保证质量,缩短工期,降低消耗,提高效益的目的,制订本制度。2 、凡施工所需各类材料,自进人施工现场进行保管、使用直至工程竣工,余料清退出现场为止的全过程,均属于施工现场材料管理的范围。

⑤进口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关、商检、检疫后,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质量验证。 ⑥按规定必须复验的材料,由项目相关部门根据分工进行取样复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材料行业(包括建筑材料、非金属矿和无机非金属材料工业,以下简称“建材行业”)标准化工作的管理,适应建材工业生产和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和建材企业、事业单位。

B类存货为一般存货,品种占全部存货的20%~30%,资金占全部存货总额的15%左右,适当控制,实行日常管理,如日常生产消耗用材料等。C类存货品种占全部存货的60%~65%,资金占存货总额的5%左右,进行一般管理,如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等随时都可以采购。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材料工业(以下简称“建材工业”)计量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材工业各级管理部门和建材企业、事业单位。

一)限上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及管理办法参照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定办理。(二)技术改造项目建议书由改造企业或企业所委托的设计研究单位负责编制提出。限上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经)委上报,由国家建材局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国家计委批准并纳入技术改造前期工作计划,即可开展可行性研究工作。